欢迎进入剑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登录 | 注册 微信号 | 移动端 帮助中心
全国统一电话400-812-3070
  • 企业
  • 服务机构
  • 专家
  • 招商引资

● 资讯目录

● 相关资讯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作者:     来源: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3/t20230327_3874849.htm

发布时间:2024-04-29 08:43:34.0

 

友情链接: 中国政务服务平台  |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四川政务服务网  |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中小企业广元网  |  天眼查  |  查物流  |  征信中心
服务中心 全国服务热线电话:400-812-3070
服务时间:09:00 -- 17:00
QQ资询: 598676116
联系我们 洽谈合作:0839-6662606
公司邮箱:muci0507@163.com
四川众鑫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9-2020 剑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号:

蜀ICP备19016166号-1

  技术指导:剑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及四川众鑫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89号